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基本建设处网站、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基本建设处精神面貌、发布通知公告,开展服务、宣传报道等方面的作用,根据学校规定,结合基本建设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站、新媒体,指以基本建设处及相关工作业务的名义建设的网站、微博、公众号、小程序等各类新媒体。
第二章 管理运行
第三条 基本建设处禁止任何个人以基本建设处的名义开通各类网站、新媒体账号。
第四条 按照“谁主办、谁负责,谁审批、谁监管”的原则,基本建设处处长为主要负责人,技术科负责网站、新媒体运行管理。基本建设处下属科室所开通的新媒体平台,必须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备案审批手续并对相关情况(如名称、功能、信息发布范围等)进行说明,明确责任人、管理人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如因工作需要,发生网站、新媒体责任人或管理员变更,应及时按规定变更备案。
第五条 基本建设处网站、新媒体平台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,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违反学校规章制度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以及商业广告等信息。涉及学校重大新闻、重大活动或舆情事件的新闻报道,学校官方媒体具有独家首发权,基本建设处网站、新媒体平台不擅自发布相关内容。
第六条 基本建设处网站、新媒体内容实行“三审三校”审核管理制度,明确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微博等新媒体通讯员(科长)一审,主管副处级干部二审,单位主要负责人三审;通讯员(科长)一校,主管副处级干部二校,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校的审核主体、审核流程。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,需请示单位主要领导或学校分管领导审定。
第三章 内容要求
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网站、新媒体上所发布的信息,须突出基建工作特色,内容真实、全面、客观、公正。所发布的信息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、弘扬立德树人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正确的价值取向。
第八条 严格遵守学校新闻宣传报道保密管理规定,严禁发布涉密信息。
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,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